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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上午十点左右郝某某和一个工友在卓资县卓资山镇电厂附近民房喝的酒,郝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15时17分许,郝某某驾驶蒙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科凉路河子路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郝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是19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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