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23时43分左右,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西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7.09mg/100ml,郝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