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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40分,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蒙D3****号小型轿车,从湖滨步行街出发,沿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5.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利宏

检察官助理:董云蕾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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