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村,现住土默特左旗**镇**国际**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0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奥迪A4牌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由南向北经敕勒川大街回到**国际小区**号楼附近停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83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4.7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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