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3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5********,汉族,大学文化,系威海市**协会副调研员、党组成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威海市区海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公岛岗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刮擦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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