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1时1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村委会门前路段,郝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2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 ;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郝某某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与其它机动车相撞,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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