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楚庄村路口站牌处时与楚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楚某某及鲁******客车乘车人楚某甲受伤,车辆受损。后经检测,从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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