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镇**村村村通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2666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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