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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19日假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卧虎山水库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城一中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5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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