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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楼**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03时37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Y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路口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从送检郝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淼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联系电话:1769603****。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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