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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2012年7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晋A****R)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北中环街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中环街辅道富安南路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9.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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