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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K*****号轿车行驶至榆次中都路滨河味道门口时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22.5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晋中市中医院抽血检测。山西晋龙司法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侦查案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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