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K*****号微型轿车行至东夏线10公里+800米处时,遇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公务,被告人郝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加速通过检查点,后在祁县王村附近一条水泥路上被民警查获。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255号鉴定书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的血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255.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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