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荫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晋C****0号),沿阳泉市新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漾泉大道交叉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晋C****W号)追尾肇事,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郝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89mg/100ml。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瑶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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