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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039,汉族,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我市湛河区**家园西门附近一饭店喝酒后,驾驶豫******号大众牌预约出租客运车,沿**镇**路向南行驶几十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物证鉴定所检验,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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