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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客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郝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3.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俊

检察官助理:谭江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86771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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