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住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察哈尔大街与建安路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04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