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72********,汉族,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亭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郝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办事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向右转弯的叶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郝某某受伤。后经酒精检测,郝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6.8mg/100ml。经事故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叶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叶某陈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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