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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庙**村**庄**号,暂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村。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10分左右,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濠江区广达大道1KM+850M(施工路段)处与林某某驾驶的粤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郝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郝某某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郝某某入院治疗,并在出院后于11月23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涉案粤D*****号小型轿车(附照片);

2.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查询证明、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郝某某的陈述、供述和辩解;

5.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6.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洪荣财

2020年11月30日

附:1.卷宗2册;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郝某某杰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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