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六合区,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街**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街**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在南京江北新区饮水河路驾驶苏AH****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苏AW****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5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于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街**号**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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