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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王某某电话举报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鲁D**小型轿车),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黑山嘴中队出警将被告人郝某某查获,经检验:郝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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