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两河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9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轿车由岗南镇王家窑村向两河乡西洞村行驶途中,沿乡村道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南石殿村与241省道岔口时,与沿24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的史某某所驾冀T*****、冀T****挂重型货车相刮撞,造成郝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2.7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计量单、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娜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