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6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镇一工地饮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武邑县**乡道后**村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查获视频光盘;
2、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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