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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兵曹乡**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深州市**大街**幼儿园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深州市兵曹乡**村**号。

2.案卷3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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