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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队**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8日0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长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长兴街交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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