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咨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54分,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岐银线与兴安地道桥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6.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及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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