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徐某某、冯某某等七人在团风县团黄大道“**”酒楼吃饭,席间,郝某某喝了些许白酒,22时许,郝某某驾驶鄂J****7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载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共4人从团黄大道出发,沿江北公路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黄州禹王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时,执勤交警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21mg/100ml。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郝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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