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旗**镇,现住内蒙古莫旗**镇**村,无前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号牌红色大江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莫旗红彦镇供电所附近被莫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巡逻路检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被鉴定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0.89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内蒙古莫旗**镇**村。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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