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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2016年,被告人郝某某因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07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A****1白色哈弗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街盘道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郝某某血醇浓度为220.85mg/1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检察员:狄园

2020年0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刑事拘留,关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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