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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县********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苏D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城县112国道与412县道交汇处田家窑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抽取的郝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0mg/100ml,郝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国

检察官助理:张  文

2020年9月9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3241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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