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0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酒后驾驶辽E*****号小型轿车沿长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正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操作不当,撞向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辽A*****号轻型厢式货车、两辆电动三轮车、一辆人力三轮车,造成郝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与调查,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在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0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247号;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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