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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蒙K**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树林召镇旧纸厂东墙路边出发,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三小学门前的南北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远鑫大酒店十字路口处左拐由西向东行驶至农电局小区楼前的停车位。经检验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05.1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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