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 **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黑K****8号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桃山区东进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幼儿园门前附近路段处时,将停在路边的黑D****0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撞上,造成郝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6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2020年3月28日,桃山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出警,对被告人郝某某受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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