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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取保候审20205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15时40分许,康某某驾驶蒙D30****号小型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运通街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的蒙DL****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郝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郝某某被带至赤峰市第二医院抽血备用检验。

2017年8月2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6.lmg/100ml,属醉酒。

2017年9月6日,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康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犯罪嫌疑人前科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至、驾驶证、普通摩托车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康某某、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刚

检察员:白丽敏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56135****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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