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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组,2020年9月10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朋友在大荔县**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五六两,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2号小型轿车从**出发沿**大道行驶,23时许因逃避检查于**道路将两辆警车碰撞后逃离,后于大荔县****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9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E****2**小型轿车沿**大道向西行驶期间,被正在执勤的民警依法拦截并准备对驾其进行酒驾测试,郝某某因酒后驾车欲逃避检查,先挂倒档将后方警车(陕E****五菱宏光)撞毁,又挂前进挡将前方警车(陕E****桑塔纳)强行撞开并逃匿,后行驶至****小区南门后弃车逃跑,随即被民警抓获,经大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撞坏的两辆警车价值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良

检察官助理:张嘉琪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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