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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0的小型轿车,从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西勾乐村凯乐饭店出发,到达小郝庄村沿唐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慈路右拐,后沿唐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八户村道口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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