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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行政村,现住宁强县**街道办**小区**楼**单元**室,系宁强县**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烈阳公路25Km+50m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陕F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乘人员杨某某报警后,郝某某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经宁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郝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检验,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郝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宁强县**街道办**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2册,证据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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