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40分,郝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路**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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