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09年5月8日犯保险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苏******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沭县**路**庄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事发时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_卷宗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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