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街道**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3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39省道巨野县境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野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街里处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仇某某撞伤。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仇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4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仇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道路事故交通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街道**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