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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2016年7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红路岔河桥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铁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晓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66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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