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C****小型轿车行至满城区中山西路**路段限高处时被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联系电话:15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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