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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汉族,河北安国人,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北省安国市******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77********。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国市保衡大街与药华大路交叉口西行200处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0.7mg/100ml,经鉴定,郝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国市**村**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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