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牌为冀F****号小型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国市**大路与**大街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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