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群众,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5********,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车人:郝某乙、郝某丙) 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乐市堽头村丹佛润滑油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等红灯待行的孟某某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相撞, 造成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9.6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前科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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