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E58C20号牌红色丰田小型轿车沿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二中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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