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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身份证号:1426211975********,系****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山西省曲沃县***镇***村**巷**号,现住山西省曲沃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5时33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晋M****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山西省运城市方向往十堰市火车南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车站路与施洋路路口人行横道路段,将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金某某撞倒在地,致金某某受伤,后被害人金某某(殁年69岁)经太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郝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M****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2.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等书证;3.证人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5. 襄阳汇池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小勇

      2020年1110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曲沃县**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23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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