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范湖乡**村,现住襄城县**路*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襄城县茨沟乡超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7mg /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激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