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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8〕74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68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醉酒后驾驶蒙K**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沙日乌素路南向北行驶至与腾飞街交叉路口北100米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郝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307.86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广伟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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