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长兴县**银行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2018年12月26日,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被长兴县公安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3时48分,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酒后驾驶车牌为浙EX****小型轿车在长兴道园路与菱山路交叉路口处,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甲、俞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7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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